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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2/04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過後一年內發行,另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貢獻或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000單位,得一次或分次發行。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000股之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新台幣10元。(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發行日起三年,不得轉讓、設質、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發行日起:30%,屆滿一年:60%,屆滿二年:100%。(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予以收回並註銷。(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一般離職(含退休、資遣人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公司得於離職當日即予收回並註銷。(因故遭開除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調職人員: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認股權人得依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3.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個月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三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個月後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6. 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7.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8.若上述期限屆滿之日,遇有本公司依法停止行使認股權期間,應順延之。(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其他權利證書換發普通股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角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票。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註3: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法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淨值(或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淨值(或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角以下四捨五入):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淨值(或時價)之比率](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角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二)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本公司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必要程序完成後,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三)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半年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修正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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