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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錢上的困擾的人很多

很多人急用錢卻求助無門 有時候就走上不好的借錢管道..

所以我今天分享了一個合法的借錢管道給大家

http://goo.gl/URy8ZL

鉅亨網新聞中心壹、本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退還股款,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4年10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2287號函同意辦理減資銷除股份;本公司『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書』,亦已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2月4日臺證上一字第1040024795號函核准在案。貳、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資換發新股暨退還股款發放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次辦理全面換發作業之有價證券名稱、股數、每股面額及總額:1.換發有價證券名稱: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換發股票總數:原已發行股份計普通股363,183,328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631,833,280元。3.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銷除已發行股份49,837,905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98,379,050元整。4.減資比率:原減資比率為13.7%,普通股1,000股換發863股(即每仟股減少137股)。5.每股退還股款金額:普通股股東每股可退還新台幣1.37元,以匯款或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6.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股數計313,345,42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133,454,230元。7.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63股(即每仟股減少137股);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者,由本公司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按比例折付畸零股款,不滿一元,四捨五入至元為止,上述畸零股款將做為劃撥手續費,所有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二、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無實體股票發行事宜。三、本次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四、減資換發股票日程: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2.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至105年1月4日。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4年12月26日至民國105年1月4日止。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04年12月30日。6.換發新股票暨上市買賣日期:民國105年1月5日。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期:民國105年1月5日。8.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五、換發新股票之程序及手續: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新股暨退還股款發放通知書寄送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連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寄發之股票換發申請書、原留印鑑及集保存簿等,至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3.未過戶舊股票換發:凡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且尚未辦理過戶者請備妥舊股票、轉讓過戶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印鑑章及集保存簿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及換發手續。4.已存放在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換發新股票。六、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601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地下2樓。電話:(02)2702-3999。七、本次公司辦理減資,係以現金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依規定不需課徵所得稅。八、依據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0761號函釋所明定,公司辦理減資,收回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緩課股票,核屬股票轉讓之性質,應歸課減資收回年度之股東所得稅。另按財政部73年1月25日台財稅第50563號函釋規定,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並上市前,個人取得增資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而於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後,始行轉讓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本公司曾於民國86、87及88年辦理盈餘轉增資緩課股利所得稅,若股東仍持有該部份緩課股票,因本次減資造成緩課原因消滅而需計算股利所得之個人股東,可將該股利所得計入每年新台幣27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九、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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