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彰銀案判決結果,財政部長張盛和今表示,目前尚未看到判決書內容,但就結果來看,台新金求償新台幣165億餘元、改派台新金推薦董事兩項皆遭駁回,財政部「勝訴成分居多」。
彰銀經營權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之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為內容的契約關係存在,但要求改派台新金推薦的三人擔任董事,以及新台幣165億5800萬元賠償,則遭到駁回。
法院今天宣判,判決「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
彰化銀行最大股東之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為內容的契約關係存在,但台新金請求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推薦的三人擔任彰銀第24屆董事,及請求財政部賠償新台幣165億5800萬元本息部分,法院認為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彰銀案也創下首件民營金融機構控告主管機關的案例,原訂去年11月25日宣判,但因法院認為台新金若勝訴可獲得的利益價格需再確認,因此延
後宣判,台新金求償金額也自100億元大增到165.58億元。
彰銀案的源由來自於彰銀在2014年12月8日董監事改選,財政部結合泛公股股權徵求委託書取得6席,使台
新金喪失彰銀經營主導權,台新金認為財政部違反2005年雙方約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財政部依約定,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主導權或賠償台新金喪失經營權的鉅額損失。
法院指出,以台新金之股權控制實力而言,其在彰銀第24屆股東會選舉中,並無當選過半數即5席以上董事席次(普董及
獨董)之控制權實力,則其對彰銀本無經營權主導地位可言。因此,財政部自無妨台新金地位之問題,亦無台新金所指之違約責任。
判決內容指出,台新金以財政部違約為由,請求判命財政部終止自己的代表,改派台新金的代表三人擔任彰銀第24屆普通董事,自無理由,不能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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